本標準第4章、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編制依據GB/T 1.1。
本標準依據AQ 3013-2008、AQ/T 9006-2010制訂,共同用于指導電石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四川省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危險化學品分會、浙江巨化電石有限公司、青海東勝化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海峰、曹永友、曲福年、汪紅、陳啟彬、劉漢坤、吳清學、董國勝、任佃忠、尚連。
本標準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電石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密閉爐、內燃式電石爐生產電石的企業。生產工藝主要以石灰、炭素材料為原料,采用電阻電弧爐生產工業電石的企業。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10665 碳化鈣(電石)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 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T 9002 -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 9004-2008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HGA034-83 電石生產安全技術規定
AQ 3013-2008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4章的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2條款規定,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簽訂各級組織安全目標責任書。安全生產目標應具體、合理、可測量、可實現,宜結合下列內容:
a) 零死亡;
b) 千人負傷率
c) 千人重傷率;
d) 隱患治理完成率等。
5.2.1 機構設置
5.2.1.1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建立安委會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委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從安委會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有工會組織的企業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安委會。
5.2.1.2 企業應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5.2.2 職責
5.2.2.2 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2.2.3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2.3 負責人
5.2.3.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和渠道向從業人員和相關方宣傳與告知安全承諾。安全承諾內容包括:
a) 遵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
b) 堅持預防為主,開展風險管理,抓好隱患治理;
c) 提供必要的資源;
d)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e) 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f) 對相關方的安全承諾。
5.2.3.2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并主持1次安委會會議,總結本階段安全工作,研究、制定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布置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制訂相應實施方案,并做到:
a) 會議有議題;
b) 會議記錄真實完整;
c) 形成會議紀要。
5.3.1 安全投入
5.3.1.1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5.3.2.2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
5.3.2 工傷保險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5.4.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5.4.1.2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4.1.3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4.1.4 企業應將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5.4.2 規章制度
5.4.2.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3.1條款規定,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生產企業特點,還需制定以下內容的管理制度:
a) 石灰窯的安全生產管理;
b) 應急供電設施管理;
c) 機電設備管理;
d) 氣瓶管理;
e) 可燃氣體檢測管理;
f) 防高溫、防灼傷管理;
g) 包裝用電石桶管理;
h) 放射源安全管理;
i)制定的檢維修制度中應涉及:
1) 爐氣處理系統的檢維修;
2) 電極組合式把持器檢維修;
3) 高壓電氣設備的檢維修;
4) 電石爐變壓器絕緣油及調壓開關絕緣油的管理;
5) 電石爐內檢修作業;
j)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5.4.2.2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發放到相應的工作崗位。
5.4.3 操作規程
5.4.3.1 企業應根據電石爐生產工藝、設備、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及生產操作崗位的特點,編制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崗位的操作規程:
a) 原料制備
1)石灰生產;
2)原料破碎;
3)原料篩分;
4)炭素材料干燥;
5)配料。
b) 電石爐
1)爐前;
2)爐面;
3)配電;
4)電極殼制作;
5)控制室;
6)液壓設備;
7)變壓器;
8)循環水;
9)儀表空氣站;
10)開爐;
11)停爐;
12)緊急停爐。
c) 冷卻破碎
1)行車工、起重工;
2)電石包裝、裝卸;
3)廠內機動車輛;
4)電石儲存、出入庫。
5.4.3.2 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工藝操作指標、控制參數;
b) 正常的操作程序和步驟;
c) 崗位安全設施、操作中安全注意事項;
d)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e) 異常情況的操作處理;
f) 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預防措施等。
5.4.3.3 企業應在新爐型、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提交符合性評價報告。符合性評價報告內容應包括:
a)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是否符合企業實際運行情況;
b)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在企業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現象和違規行為;
c)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行為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5.4.5 修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5條款規定執行。
5.5.6 文件和檔案管理
5.4.6.1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5.4.6.2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1 教育培訓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條款規定執行。
5.5.2 安全文化建設
5.5.2.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宜按照AQ/T 9004-2008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5.2.2 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5.6.1.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1條款規定執行。
5.6.1.2 企業建設項目應符合有關規定,取得立項批復;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5.6.1.3 企業建設項目完工后,試生產前應編寫試生產方案,并將試生產方案分別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5.6.1.4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獲得安全許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5.6.2.1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5.6.2.2 企業應嚴格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制訂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落實“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原則。在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a)檢維修前:
1) 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2) 編制檢維修方案;
3) 辦理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手續;
4)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5) 檢維修前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
6) 為檢維修作業人員配備適當的勞動保護用品;
7)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
b)對檢維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c)檢維修后辦理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5.6.3.1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管理程序,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5.6.3.2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6.3.3 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5.6.3.4 企業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5.6.4 安全設施
5.6.4.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2.1、第5.5.2.2條款規定,配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設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建立安全設施管理臺帳。
5.6.4.2 企業應按照電石生產的特點,配置下列安全設施:
a) 水冷式變壓器水油壓差檢測報警裝置;
b) 變壓器、電石爐水冷密封套或錐形環等主要設備冷卻水溫度檢測報警裝置;
c)爐氣溫度檢測裝置;
d)變壓器油溫上限報警裝置;
e) 變壓器室、液壓室、電極升降壓平臺監視系統;
f)循環水的備用供水系統;
g) 氮氣保護氣體裝置;
h) 變壓器的事故油池;
i)出爐崗位設隔熱擋板;
j)低壓配電室、控制室應配置應急照明燈;
k)按照GB50140的規定在各個崗位配置足量、適用的滅火器;
l)密閉爐還應設置
1)爐蓋防爆孔;
2)爐壓檢測裝置;
3)環形料倉、二樓爐面設一氧化碳或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4) 料倉低位報警裝置;
5)在焊接電極殼崗位、油泵崗位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5.6.4.3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2.3條款、第5.5.2.4條款、第5.5.2.5條款規定執行。
5.6.5 特種設備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3條款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5.6.6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5條款規定,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實施管理。電石生產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
a) 電石爐主體設備;
b) 爐蓋及水冷密封套;
c) 組合式液壓升降裝置;
d)電爐變壓器及短網;
e)動力變壓器;
f)高、低壓配電室;
g) 液壓裝置;
h) 爐前操作區域;
i) 電石冷卻破碎場所;
j) 電石倉儲;
k) 爐氣處理裝置,包括一氧化碳氣柜;
l) 控制室;
m) 密閉爐放射源。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過程控制
5.7.1.1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2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1條規定,對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相關作業活動。
5.7.1.3 各種作業許可證存根應至少保存1年。
5.7.2 工藝安全
5.7.2.1 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生產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石灰、電石、乙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氣、氧氣等化學品的物理性數據、燃爆特性、腐蝕性數據、毒性信息、職業接觸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信息;應熟悉電石生產工藝的流程,各自崗位設備的結構特點、控制參數、勞動保護措施和安全設施。
5.7.2.2 企業應保證原料制備工序的石灰煅燒、原料破碎、輸送機械設備、電石爐生產控制系統、可燃氣體監測系統、除塵系統、消防系統安全可靠有效運行;應熟練掌握電石爐生產系統緊急停車時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5.7.2.3 企業從業人員應充分認識電石生產工藝過程中潛在的危險性:
a) 原料場所的粉塵危害、機械噪聲、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
b) 電石爐電極的軟斷、硬斷事故、熔融電石轉運過程中電石鍋的傾覆、一氧化碳氣體中毒、高溫作業環境造成的職業病、熔融電石造成的燙傷、熔融電石遇水發生爆炸、爐內冷卻水泄漏、液壓系統液壓油泄漏、自動控制系統失靈等;
c) 電石冷卻破碎的作業場所粉塵的危害、機械噪聲、電石遇水產生易燃氣體引起火災爆炸、灼熱電石造成的燙傷、熾熱的電石粉塵引起的化學灼傷、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
d) 電石儲存場所遇濕產生易燃氣體引起火災爆炸;
e) 靜電放電引起的火災爆炸;
f) 操作人員違章操作、防護不當等;
g) 設備設施缺陷;
h) 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措施不當等。
5.7.2.4 下列場所為主要禁火區:
a)電氣各配電室、變壓器油冷卻室及濾油室;
b)液壓站及油路系統;
c)油庫;
d)爐氣凈化系統;
e) 電石破碎及包裝場所;
f)電石庫;
g)一氧化碳氣柜及水封管線30米以內;
h)碳素原料儲存庫(點)。
5.7.2.5 企業應按照電石爐的開爐規程,進行檢查和確認,確保滿足以下開爐安全條件:
a)開爐方案已確定、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
b) 新開爐時,變壓器、高壓電氣設備應符合工程驗收標準;
c)電石爐電器設施及線路的絕緣電阻應合格,每相電極對地絕緣電阻值應大于0.5MΩ;
d)臨時用電設施已拆除;
e)生產用冷卻水、液壓管路暢通,水壓、油壓正常,無滴漏現象;
f)密閉爐送電前要檢查電爐的爐蓋、下料管、環形料倉等的氣密性情況,以防漏氣造成中毒;
g)用手動操作開關檢驗電極升降是否靈活好用。檢查電極控制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h)聯鎖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校驗合格,靈敏有效;
i)在進行中、小修后電石爐開爐時,要根據停電的時間和電極的狀況,確定送電電壓的級別,送電前將電極提高到適當位置,保證送電的負荷不超過滿負荷的40%;
j)所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符合國家的規定;
k)防護器具、勞保用品配備齊全;
l)操作人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5.7.2.6 企業應按照電石爐停爐的操作規程,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以下安全條件:
a) 正常停爐時,將電壓級數切換到最低一級,將電極提升到適當位置,將負荷降低至滿負荷的
40%以下,方可停電;
b)密閉電爐停爐后,用0.4~0.6MPa的氮氣進行爐內氣體置換至規定指標,如氮氣不足,可從煙道放空,分析爐氣合格后,才能打開爐蓋操作孔;
c)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允許采取滿負荷緊急停電:
1)在密閉爐、內燃式電石爐配電崗位發現電流變化異常,呈現電極事故征兆時;
2)電極軟斷、脫落下滑或危及人身和設備的電極故障;
3)導電系統有嚴重放電現象和發生短路;
4)爐面設備大量漏水;
5)爐壁及爐底嚴重燒穿;
6)變壓器室及油冷卻室發生嚴重故障;
7)密閉爐爐壓不穩或嚴重噴火;
8)密閉爐氣含氫量急劇上升超過0.06(體積分數)時;
9)液壓系統發生大量漏油、壓力下降故障,危及安全生產時;
10)電石爐冷卻水突然中斷;
11)遇到火災、觸電等事故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時;
d) 電石爐的關鍵部位應設置緊急停電開關;
e)停電后,為避免燒壞設備,應確保冷卻水不中斷;
f)大修清爐如需采用爆破作業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實施采購和爆破作業,火委托有資質的背叛作業單位實施。
5.7.2.7 企業對電石包裝應嚴格做到:
a)采用符合GB 10665標準規定的電石包裝桶。電石包裝應滿足電石鋼桶性能檢驗的有關要求方可再次使用;
b)電石包裝桶在使用前要檢查是否完好,桶內應干燥、無電石粉末及其它雜物;
c) 電石被吊出電石鍋前,必須有足夠的冷卻時間,一般情況下不少于1.5小時(隨環境氣溫控制);
d)電石的中轉或臨時儲存地點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不被水淹淋;
e) 電石桶在搬運過程中,應采取防潮措施,如發現桶蓋不嚴密或鼓包等現象,應打開桶蓋放氣后,再將桶蓋蓋嚴;
f) 嚴禁在雨天搬運電石;
g)禁止積存電石粉末;
h)電石庫及電石中轉間應采用防爆電氣設備。
bbshuang霜很好時尚論壇有效面部皮膚緊致產品哪種好外用減肥哪種去黑眼圈眼霜效果比較好5.7.3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3條款規定執行。
5.7.4 警示標志
5.7.4.1 企業應AQ 3013-2008第5.6.2條規定條款執行。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在生產場所的危險區域設置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在原料制備崗位、爐前崗位、爐面崗位、電石冷卻破碎崗位、包裝崗位等可能發生職業危害、職業損傷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粉塵、一氧化碳中毒(密閉爐)、高溫、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告知牌。
5.7.4.2 企業應每月至少檢查1次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確保無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要及時修整或更換,并保存檢查記錄。
5.7.5 相關方管理
5.7.5.1 企業應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企業應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5.7.5.2 企業應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
5.7.5.3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7.5.4 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
5.7.6 變更
5.7.6.1 企業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變更程序:
a) 變更申請: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由專人進行管理;
b) 變更審批:變更申請表應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審批;
c) 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不經過審查和批準,任何臨時性的變更都不得超過原批準范圍和期限;
d) 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形成報告,并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5.7.6.2 企業應對變更過程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
5.7.7 風險管理
5.7.7.1 范圍與評價方法
a)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1.1條款規定,成立風險評價小組。風險評價小組成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電石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
2) 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3) 至少有一名成員熟悉風險評價方法;
4) 有生產、技術、電氣、設備、安全、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的人員。
b)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1.2條款、第5.2.1.3條款、第5.2.1.4條款規定執行。
5.7.7.2 風險評價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2條款規定進行風險評價,重點對以下生產工藝過程、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評價:
a) 電石庫;
b)電石爐電極軟斷、硬斷等;
c) 高溫;
d) 粉塵;
e) 熔融電石遇水發生爆炸;
f) 爐內冷卻系統漏水;
g) 電石冷卻破碎間;
h)觸電;
i)一氧化碳中毒;
j)機械傷害;
k) 勞動保護;
l) 起重設備的缺陷;
m) 爐氣處理所收集的粉塵的處理;
n) 淹溺
o) 停水、停電、停儀表氣源;
p) 對環境的影響;
q) 安全管理缺陷等。
5.7.7.3 風險控制
a)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3條款規定,對風險進行控制。
b)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形成重大風險清單,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對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保存相應記錄。
5.7.7.4 風險信息更新
a) 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b) 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c) 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 技術改造項目;
4) 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8.1 隱患排查
5.8.1.1 企業應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8.1.2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5.8.2.1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5.8.2.2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并與責任制掛鉤。
5.8.2.3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并至少編制下列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a) 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1)公司級(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2)車間級(裝置級)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b)專業安全檢查表(不局限)
1)工藝安全檢查表;
2)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表;
3)變配電系統安全檢查表;
4)自控儀表安全檢查表;
5)儲存系統安全檢查表;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檢查表;
7)消防設施檢查表;
8)職業衛生安全檢查表;
9)現場檢維修作業安全檢查表;
10)安全設施安全檢查表;
c) 季節性安全檢查表
應根據當地氣候特點,編制不停季節的安全檢查表;
d)日常安全檢查表
1)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表;
2)工藝、設備、安全、電氣、儀表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安全檢查表;
3)交接班檢查表;
e) 節假日安全檢查表。
5.8.3 隱患治理
5.8.3.1 企業應對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臺帳。
5.8.3.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a)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b)評審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e)竣工驗收報告。
5.8.3.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8.3.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1 辨識
5.9.1.1 企業應依據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9.1.2企業應按照GB 18218標準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9.2 登記建檔與備案
5.9.2.1 企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a) 物質名稱和數量、性質及所在位置;
b) 管理制度;
c) 管理人員;
d) 監測設施或措施;
e) 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
f) 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
g) 評估報告;
h) 檢測報告;
i) 監控檢查記錄;
j) 重大危險源報表等。
5.9.2.2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9.3 監控與管理
5.9.3.1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9.3.2 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5.9.3.3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
5.9.3.4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9.3.5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10.1 職業健康管理
5.10.1.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8.2條款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管理。
5.10.1.2 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并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0.1.3 企業應根據其具體條件對電石爐高溫作業場所的控制室、操作室等采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
5.10.1.4 企業應定期檢測生產崗位電石、石灰、焦炭等粉塵的濃度,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最高允許濃度10mg/m3。
5.10.1.5 企業對接觸粉塵、高溫、噪聲的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查體的結果應存入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5.10.2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業應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5.10.2.2 企業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和相關方告知有關電石生產中涉及的石灰、電石、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氫氣、氮氣等危險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性、防護措施,以及滅火方法。
5.10.2.3 企業應在原料制備崗位、爐前崗位、爐面崗位、電石冷卻破碎崗位、包裝崗位等可能發生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粉塵、一氧化碳中毒(密閉爐)、高溫、噪聲等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10.3 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如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職業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a) —氧化碳;
b) 粉塵;
c) 高溫;
d) 噪聲;
e) 放射性物質(密閉爐)。
5.10.4 勞動防護用品
5.10.4.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8.3條款規定執行。根據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做到:
a) 原料制備崗位接觸固體粉塵的操作人員應配備防塵口罩、防塵帽、帆布棉手套、護目鏡、工作服;
b) 電石爐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紅外護目鏡、帆布棉手套、隔熱工作服、工作鞋。電石爐崗位應配備兩套阻燃耐高溫工作服、兩付阻燃耐高溫手套、兩具耐高溫全面罩;
c)產品破碎包裝崗位操作人員應配備防塵口罩、防塵帽、防砸工作鞋、耳塞或耳罩、帆布棉手套、工作服;
d)電氣、焊割、檢維修崗位應配備安全帽、護目鏡、帆布手套、絕緣防護鞋、防寒服;
e)其它崗位按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發放;
f)在易發生燙傷和電石粉塵灼傷的崗位應設置急救箱,備好燙傷膏、消炎膏等藥品;
g)在密閉式電石爐的爐面崗位、電極筒制作等易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崗位配備一定數量的自吸式過濾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醫務室應配備醫用氧氣瓶或氧氣袋、擔架等。
5.10.4.2 公用的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并保存記錄。
5.10.5 危險化學品安全
5.10.5.1 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對對石灰、電石、氧氣、氮氣等危險化學品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內容包括:
a)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
b) 存放、生產、使用地點;
c)數量;
d)危險性分類、危規號、包裝類別、登記號;
e)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
5.10.5.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5.10.5.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a)企業應按照GB 16483和GB 15258編制電石等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將安全技術說明書及時提供給用戶。
b)企業外購石灰、工業氧氣、工業氮氣等原料或輔助原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5.10.5.4 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生產企業應設立24h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有專業人員值班并負責相關應急咨詢。沒有條件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應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咨詢服務代理。
5.10.5.5 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5.11.1 應急機構和隊伍
5.11.1.1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5.11.1.2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管理,即廠級、車間級管理。
5.11.1.4 企業應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
5.11.2 應急預案
5.11.2.1 企業應執行AQ 3013-2008第5.9.6.1條款規定,按照AQ/T 9002的要求,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重點考慮:
a) 電極的軟斷、硬斷;
b) 爐內設備漏水;
c) 液壓系統漏油;
d) 出爐口漏水發生爆炸;
e) 電石鍋傾覆;
f) 停電;
g) 停水;
h) 中暑;
i) 中毒。
5.11.2.2 企業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5.11.2.3 企業應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定期評審、修訂。
5.11.3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5.11.3.1 企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急設施、裝備,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并保持完好,嚴禁挪用。
5.11.3.2 企業應配備常用的醫療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
5.11.3.3 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5.11.4 應急演練
5.11.4.1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價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記錄。
5.11.4.2 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車間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5.11.5 事故救援
5.11.5.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消防、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
5.11.5.2 企業發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應設警戒線。
5.11.5.3 企業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對傷亡人員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12.1 事故報告
5.12.1.1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12.1.2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12.1.3 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5.12.2 事故調查和處理
5.12.2.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12.2.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12.2.3 企業應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a)工程技術措施;
b)培訓教育措施;
c)管理措施。
5.12.2.4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
5.13.1 安全檢查
5.13.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標準化有效實施。
5.13.1.2 企業應對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
5.13.2 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自評,驗證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符合性、適宜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5.13.3 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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