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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指南

日期:2013-4-18 9:39:42
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指南
前言
本標準第4章、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編制依據GB/T 1.1。
本標準依照AQ 3013-2008、AQ/T 9006-2010 制訂,共同用于指導溶解乙炔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四川省電石溶解乙炔行業協會、福建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石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海峰、曹永友、曲福年、汪紅、陳啟斌、劉漢坤、任佃忠、尚連。
本標準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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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碳化鈣或天然氣裂解生產粗乙炔氣,經過凈化、干燥、加壓工序,生產溶解乙炔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076 溶解乙炔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3591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
GB 17266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31 乙炔站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AQ 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HG/T 20675-1990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46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3 術語和定義
AQ 3013-2008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一般要求
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4章的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4.2 企業在本標準適用范圍外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應執行AQ3013-2008規定。
5 核心要求
5.1 方針目標
5.1.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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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b)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c)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d)目標予以量化;
e)公眾易于獲得。
5.1.2企業應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宜結合下列內容:
a) 零死亡;
b) 負傷率;
c) 事故起數降低率;
d) 隱患治理完成率;
e)其他。
5.1.3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5.2.1.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工會組織的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應有工會代表。
5.2.1.2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2.1.3 企業應建立從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明確安全責任人。
5.2.1.4 企業應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
5.2.1.5 企業應按照GB 17266的規定,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質量化驗員等。
5.2.2 職責
5.2.2.1 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2.2.2 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2.2.3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2.3 負責人
5.2.3.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AQ3013-2008第5.1.1條款規定,做好本職工作。主要負責人應通過適當的方式、渠道向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或告知安全承諾。安全承諾內容應包括:
a) 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b) 堅持預防為主,開展風險管理,抓好隱患治理;
c) 提供必要的資源;
d)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e) 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f) 對從業人員和相關方的承諾。
5.2.3.2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并主持1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審查總結本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決策下一季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制訂相應實施方案。應做到:
a) 會議有議題;
b) 會議記錄真實完整;
c) 形成會議紀要。
5.3 安全生產投入與工傷保險
5.3.1 安全生產投入
5.3.1.1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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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
5.3.2 工傷保險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5.4.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5.4.1.2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4.1.3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4.1.4 企業應將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5.4.2 規章制度
5.4.2.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3.3.1條款規定,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生產企業特點,還需制定以下內容的管理制度:
a) 溶解乙炔氣瓶管理;
b) 乙炔充裝管理;
c) 渣池安全管理;
d) 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
e)其他。
5.4.2.2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5.4.3 操作規程
5.4.3.1 企業應根據溶解乙炔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乙炔、電石、丙酮、酸、堿等化學品的危險性及生產操作崗位的特點,編制下列崗位(不局限)的操作規程:
a) 電石破碎崗位;
b) 乙炔發生崗位;
c) 乙炔凈化崗位;
d) 壓縮、干燥崗位;
e) 乙炔充裝崗位;
f) 溶解乙炔氣瓶檢驗;
g) 設備檢、維修;
h) 機電儀檢、維修;
i)其他。
5.4.3.2 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開、停車操作程序;
b) 正常運行操作程序;
c) 緊急停車操作程序;
d) 接觸化學品的危險性;
e) 各種工藝操作參數、指標;
f) 正常操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g) 異常情況應急措施、防范措施;
h) 配置的安全設施,包括事故應急設施、個體防護設施;
i)其他。
5.4.3.3 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投產或投用前,應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4.4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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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提交符合性評價報告,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符合性評價報告內容應包括:
a)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是否全部適用于企業實際運行情況;
b)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在企業的執行情況,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c)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行為的整改情況;
d)其他。
5.4.5 修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5條款規定執行。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5.4.6.1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5.4.6.2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4條款規定執行。
5.5.2 安全文化建設
5.5.2.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5.2.2 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5.6.1.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1條款規定執行。
5.6.1.2 企業建設項目應符合有關規定,取得立項批復;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5.6.1.3 企業建設項目完工后,試生產前應編寫試生產方案,并將試生產方案分別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5.6.1.4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獲得安全許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5.6.2.1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5.6.2.2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6條款規定,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做好溶解乙炔生產裝置及輔助設施的檢維修工作。檢維修前、檢維修后應分別辦理生產交付檢維修和檢維修交付生產的相關手續。單臺設備或系統檢修應做好降溫、降壓、清洗、置換工作,單臺設備檢修必須可靠地與系統切斷。乙炔設備檢修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氣體純度大于0.98(體積分數),方可并入系統。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5.6.3.1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管理程序,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5.6.3.2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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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 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5.6.3.4 企業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5.6.4 安全設施
5.6.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2.1條、第5.5.2.2條規定,配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設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5.6.4.2 企業應按GB50031和GB17266的規定,至少配備下列安全設施:
a) 乙炔發生器:
1) 溫度、壓力檢測設施;
2) 乙炔發生器與高位水槽液位控制裝置;
3) 乙炔發生器與氣柜間應設置安全水封;
4) 多臺乙炔發生器的匯氣總管與每臺發生器之間、接至廠區的乙炔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5) 乙炔發生器崗位應設置氮氣置換裝置和防真空措施;
6)乙炔發生器、氣柜、管道等應設置防凍措施;
b) 乙炔壓縮機前設置低壓安全水封或安全器;
c) 乙炔氣柜與乙炔壓縮機設置低限報警聯鎖裝置;
d) 乙炔壓縮機應設置限壓報警聯鎖裝置,即當吸氣壓力低于最低允許壓力,或排氣壓力高于最高允許壓力時,乙炔壓縮機應自動停車,并發出報警信號;
e) 乙炔壓縮機應設置安全閥;
f) 凈化崗位設置符合要求的沖洗和洗眼設施;
g) 乙炔充裝排設置充裝用冷卻噴淋水和緊急噴淋裝置;
h) 在下列部位應設置阻火器:
1)乙炔高壓干燥器出口管路;
2)乙炔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閥前;
3)乙炔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閥后;
4)乙炔放空管;
5)高壓乙炔回氣管路;
i) 生產區內應按照GB50016、GB50140要求,設置消防通道、消火栓、消防泵和滅火器材;
j) 乙炔的放散或排放應引至室外,引出管口應高出屋脊1m;
k) 應按照GB50057、HG/T 20675-1990要求,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在乙炔生產車間入口處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設施;
l) 應按照GB50058和GB50031的規定,在乙炔裝置內采用防爆級別和組別為dⅡCT2的防爆電氣裝置;
m) 應按照GB50493的要求,在乙炔發生器、乙炔壓縮機、乙炔充裝、乙炔匯流排、實瓶庫、電石庫、凈化裝置等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n) 生產廠房建筑結構應滿足GB50031規定的泄壓面積、耐火等級、遮陽、通風、防雨雪要求;
o) 應配備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的阻火器。
5.6.4.3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2.3條、第5.5.2.4條、第5.5.2.5條規定執行。
5.6.5 特種設備
5.6.5.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3條規定執行。
5.6.5.2 企業欲報廢的溶解乙炔氣瓶,應按照GB13076,由溶解乙炔氣瓶檢驗單位負責破壞性處理,保存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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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5條規定,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實行管理,下列裝置或場所宜作為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a) 乙炔發生器及氣柜;
b) 乙炔凈化裝置;
c) 乙炔壓縮機和干燥裝置;
d)乙炔充裝間;
e) 實瓶儲存場所;
f) 溶解乙炔氣瓶、電石、丙酮等危險化學品倉庫;
g)其他。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1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2 企業應根據生產場所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劃定禁火區,按照AQ3013-2008第5.6.1條規定,對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相關作業活動。
5.7.1.3 各種作業許可證存根應至少保存1年。
5.7.2 工藝安全
5.7.2.1 企業從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a) 乙炔、電石、丙酮、酸、堿或液氯等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數據、燃爆特性、閃點、腐蝕性、毒性職業接觸限值等危險性信息;
b) 熟悉溶解乙炔生產的工藝流程、設備的結構特點、控制參數和安全設施。
5.7.2.2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工藝參數應滿足下列指標:
a) 乙炔生產系統的乙炔含量應不小于0.98(體積分數);
b) 用于作為保護性氣體的氮氣,其含氧量應小于0.03(體積分數);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和管道,其排放氣體含氧量應小于0.03(體積分數);
c) 發生器的水溫應不大于80℃;發生器發氣室內的氣體溫度應不大于90℃;
d) 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鈉作凈化劑時,凈化裝置的有效氯(以Cl計)含量應小于0.001(質量分數);
e) 乙炔充裝壓力不大于2.5 MPa;
f) 充裝容積流速應小于0.015m3/h·L(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裝的除外)。
5.7.2.3 企業在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對所有設備上的手孔、人孔、儀表、閥門以及各類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填寫裝置開車條件確認單,做到:
a) 試車、檢修后的工藝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b) 檢修或長時間停產后系統應按照規定作氣密性試驗,設備空運轉調試合格;
c) 乙炔系統全部用保護氣體置換,氧含量符合要求;
d) 供水壓力符合消防、工藝要求;
e) 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定;
f) 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g) 待充裝的溶解乙炔氣瓶經逐只檢驗符合有關充裝規定;
h) 各種危險得到消除或控制。
5.7.2.4 企業生產裝置停車前要進行條件確認,滿足停車條件后方可停車,做到:
a)正常停車應按停車規程中規定的步驟進行;
b)設備、容器卸壓時,應防止乙炔氣體排放產生燃燒和爆炸,應防止酸、堿或其他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排放和散發而產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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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生產設備檢修時,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管線進行降壓、清洗、置換吹掃處理合格,辦理交付檢維修手續;
d)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5.7.2.5 企業生產裝置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5.7.2.6 企業應對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嚴格控制,保證安全生產,做到:
a) 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工藝技術參數;
b) 操作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穿戴化纖衣物和釘鞋進入操作崗位;
c) 乙炔壓縮機除緊急情況外,禁止帶負荷啟動或停機;
d) 生產期間不得在帶壓狀態下拆卸和緊固設備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嚴禁在生產區內用黑色金屬工具敲打設備、管道;
e) 機動車輛進入乙炔生產區域,應加裝阻火器;嚴禁電瓶車進入生產區;
f) 各種工藝參數運行指標應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圍內,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工藝參數偏離情況及時分析原因,及時有效糾正運行偏差。
5.7.2.7 企業溶解 企業溶解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 GB 1359113591 13591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中對充裝前、后的具體要求進行。 充裝后的氣瓶應粘貼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標簽。
5.7.2.8 企業不得接收和充裝檔案不在本單位保存的溶解乙炔氣瓶 乙炔氣瓶 。對臨時用戶的溶解 乙炔氣瓶應做出標記,并單獨充裝和存放。
5.7.2.9 接觸乙炔的設備設施應嚴格按照規定選用材料。凡與乙炔接觸的計量儀器、測溫筒、自動控制設備等,嚴禁選用含銅量70%以上的銅合金,以及銀、汞、鋅、鎘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閥門和附件應采用鋼、可鍛鑄鐵或球墨鑄鐵材料,或采用含銅量不超過70%的銅合金材料。
5.7.3 作業行為管理
5.7.3.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6.3條規定執行。
5.7.3.2 企業應在危險性作業活動作業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控制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具)及消防器材,規范現場人員作業行為。
5.7.3.3 企業應對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實行管理,所有入廠機動車輛應加裝阻火器,按規定線路行駛。
5.7.3.4 企業應對溶解乙炔、電石、丙酮、酸、堿等危險化學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應設專用倉庫。
5.7.3.5 溶解乙炔氣瓶的貯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3條款規定。
5.7.3.6 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運輸、裝卸人員的作業行為。
5.7.4 警示標志
5.7.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6.2條規定,設置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5.7.4.2 企業應在生產區域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在電石庫設置明顯的禁止用水滅火的標志,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
5.7.4.3 企業應經常檢查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并保存檢查記錄。
5.7.5 相關方管理
5.7.5.1 企業應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5.7.5.2 企業應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
5.7.5.3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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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 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
5.7.6 變更
5.7.6.1 企業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變更程序:
a) 變更申請: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由專人進行管理;
b) 變更審批:變更申請表應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審批;
c) 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不經過審查和批準,任何臨時性的變更都不得超過原批準范圍和期限;
d) 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形成報告,并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5.7.6.2 企業應對變更過程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
5.7.7 風險管理
5.7.7.1 范圍與評價方法
a)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1.1條規定,成立風險評價小組,評價小組的成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1) 具備溶解乙炔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
2) 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3) 熟悉風險評價方法;
4) 包括生產、技術、安全、設備等相關部門的人員。
b)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1.2條、第5.2.1.3條、第5.2.1.4條規定確定評價范圍、評價方法、評價準則。
5.7.7.2 風險評價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2條規定進行風險評價,應重點對以下溶解乙炔生產工藝過程、場所、設備設施及作業活動等進行評價:
a) 電石破碎;
b)乙炔發生器;
c) 乙炔貯氣柜;
d) 凈化設備;
e) 高壓干燥器;
f) 乙炔壓縮機;
g)充裝間;
h)實瓶間;
i)電石中轉間;
j)電石渣池;
k)防雷、防靜電設施;
l) 電石等危險化學品庫房;
m) 開、停車過程;
n)重大危險源;
o) 動火等作業活動;
p)其他。
5.7.7.3 風險控制
5.7.7.3.1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3條規定,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對風險實施控制。
5.7.7.3.2企業應形成重大風險清單,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審,保存相應記錄。
5.7.7.4 風險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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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5.7.4.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5.7.4.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a)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b)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c)技術改造項目;
d)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e)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5.8.1.1 企業應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8.1.2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a)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b)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c)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
d) 其他。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5.8.2.1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5.8.2.2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并與責任制掛鉤。
5.8.2.3 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a)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安全檢查。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b)專業檢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c)季節性檢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是根據當地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d)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e)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
5.8.2.4 企業應編制各種安全檢查表,檢查表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依據、檢查方法、檢查結果等欄目。企業可編制下列檢查表(不局限):
a) 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1)公司級(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2)車間級綜合安全檢查表。
b)專業性安全檢查表:
1)工藝、設備安全檢查表;
2)防雷防靜電設施檢查表;
3)儲存倉庫安全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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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安全檢查表;
5)安全設施檢查表;
6)防火、防爆檢查表。
c) 季節性安全檢查表:
應根據所在地區地理、氣候特點,編制不同季節安全檢查表。
d)日常安全檢查表:
1)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檢查表;
2)各崗位工藝、設備、安全、電氣、儀表等的安全檢查表;
e) 節假日安全檢查表。
5.8.3 隱患治理
5.8.3.1 企業應對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臺帳。
5.8.3.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a)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b)評審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e)竣工驗收報告。
5.8.3.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8.3.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 辨識
5.9.1.1 企業應依據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9.1.2 企業應按照GB 18218標準對乙炔、電石、丙酮等危險化學品進行重大險源辨識。
5.9.2 登記建檔與備案
5.9.2.1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a) 物質名稱和數量、類別、性質;
b) 所在位置;
c) 管理制度;
d)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方案、演練記錄;
e) 評估報告;
f) 檢測報告;
g)監控檢查記錄、整改記錄;
h)重大危險源申報表;
i)其他。
5.9.2.2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9.3 監控與管理
5.9.3.1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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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 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5.9.3.3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
5.9.3.4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9.3.5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10 職業健康
5.10.1 職業健康管理
5.10.1.1 5.10.1.1 企業應 企業應 按照 AQ 3013AQ 3013AQ 3013 -2008 2008第 5.8.25.8.2 5.8.2條規定執行 規定執行 。
5.10.1.2 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并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0.2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5.10.2.2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5.10.2.3 企業應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10.3 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如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職業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不同的工藝流程凈化劑不同):
a) 硫酸;
b) 噪聲;
c) 粉塵;
d) 液氯;
e) 氫氧化鈉;
f)其他。
5.10.4 勞動防護用品
5.10.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8.3條規定執行,加強對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管理,按照GB11651的規定,結合企業特點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a) 制氣崗位應配備防塵口罩、棉質工作服、帆布手套、防砸工作鞋;
b) 凈化崗位應配備耐酸堿工作服、耐酸堿工作鞋、橡膠手套、防護眼鏡或面罩;
c) 壓縮、干燥、充裝崗位應該配備棉質工作服、防砸工作鞋、帆布手套,有條件的企業也可配備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
d) 其它工種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5.10.4.2 企業有使用液氯的場所應為每個操作人員配備濾毒罐式防毒面具,至少配備1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5.10.4.3 需定期校驗的防護用品或器具應定期送至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校驗、維護,并做好校驗記錄。
5.10.5 危險化學品安全
5.10.5.1 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1條規定,建立乙炔、電石、丙酮、氫氧化鈉、次氯酸鈉、硫酸等危險化學品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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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5.10.5.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a)企業應按照GB 16483和GB 15258編制溶解乙炔等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要拴掛或粘貼在溶解乙炔氣瓶外,并將安全技術說明書及時提供給用戶。
b)企業外購電石、丙酮、氫氧化鈉、次氯酸鈉或硫酸等原料或輔助原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5.10.5.4 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生產企業應設立24h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有專業人員值班并負責相關應急咨詢。沒有條件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應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咨詢服務代理。
5.10.5.5 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5.11 應急救援
5.11.1 應急機構和隊伍
5.11.1.1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5.11.1.2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管理,即廠級、車間級管理。
5.11.1.3 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5.11.1.4 企業應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
5.11.2 應急預案
5.11.2.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6.1條款規定,按照AQ/T 9002的要求,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5.11.2.2 企業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5.11.2.3 企業應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定期評審、修訂。
5.11.3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5.11.3.1 企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急設施、裝備,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并保持完好,嚴禁挪用。
5.11.3.2 企業應配備常用的醫療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
5.11.3.3 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5.11.4 應急演練
5.11.4.1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價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記錄。
5.11.4.2 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車間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5.11.5 事故救援
5.11.5.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消防、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
5.11.5.2 企業發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應設警戒線。
5.11.5.3 企業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對傷亡人員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12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 事故報告
5.12.1.1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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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2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12.1.3 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5.12.2 事故調查和處理
5.12.2.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12.2.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12.2.3 企業應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a)工程技術措施;
b)培訓教育措施;
c)管理措施。
5.12.2.4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
5.13 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 安全檢查
5.13.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標準化有效實施。
5.13.1.2 企業應對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
5.13.2 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自評,驗證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符合性、適宜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5.13.3 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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