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090122
日期:2008-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6 號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盛華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一批)
為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目錄。
一、本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產方式落后、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
二、本目錄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個行業,共114個項目。其中有些項目,有關部門已采取各種方式發布過,為進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這次予以重申。國家經貿委將在研究制定產業政策的過程中,針對國內外市場變化和產業發展的情況,陸續分批頒布淘汰、限制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三、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制定規劃,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堅決淘汰本目錄所列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一律不得新上、轉移、生產和采用本目錄所列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要將規劃上報國家經貿委。
四、本目錄涉及到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業執行本目錄。對拒不執行淘汰目錄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有關部門要取消生產許可證、各商業銀行要停止貸款。對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本目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附件: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