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開始執行新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從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獲悉,自2008年6月10日抄見電量起,我省開始執行新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主要內容包括調整峰谷時段和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并將試行尖峰電價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煤電油氣運和農資供應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參照國內其他省市峰谷價差水平及沿海省市大都出臺尖峰電價的做法,省政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適當擴大峰谷用電差價,制定出臺尖峰電價政策,引導、安排電力用戶錯峰、避峰用電。6月6日,省物價局、省經貿委公布了我省峰谷分時電價調整政策,其主要內容有:一是調整了峰谷時段。高峰時段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7:00,其余時段為平段。二是調整了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將現行高峰、低谷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上下浮動50%調整為上下浮動60%。三是試行了尖峰電價政策。將高峰時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劃分為尖峰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上浮70%。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用電不實行峰谷電價,不在本次調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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