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規范和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依據《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我會制定了《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電監會辦公廳
2009-11-18
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以下簡稱直接交易)試點工作,依據《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按照自愿參與、自主協商的原則直接進行的購售電交易,電網企業按規定提供輸電服務。
第三條 直接交易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證電力市場公平開放。
第二章 準入與退出
第四條 參加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試點。
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的具體準入條件,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符合直接交易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可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按程序審核批準后取得直接交易主體資格。
第六條 直接交易雙方,在合同期內原則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退出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方式可在合同中約定,或參照電監市場[2009]20號文件的精神協商確定。
第七條 取得資格并參與直接交易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資格,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ㄒ唬┻`反國家電力或環保政策并受處罰的;
?。ǘ┧阶詫⑺忞娏哭D售給其他電力用戶的;
?。ㄈ┩锨分苯咏灰准捌渌娰M一個月以上的;
?。ㄋ模┎环碾娋W調度命令的。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條 堅持市場化原則,交易主體自愿參與、自主選擇交易方式。
第九條 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協商、交易洽談會、信息平臺等方式進行,通過自主協商達成交易意向,簽訂交易合同。
自由協商方式,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由尋找交易對象。
交易洽談會方式,通過交易洽談會形式,進行交易信息溝通,交易主體自由選擇交易對象。
信息平臺方式,由電力監管機構授權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臺,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通過信息平臺發布交易意向,尋找交易對象。
第四章 交易價格
第十條 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自主確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預。
鼓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之間采用上下游產品價格聯動定價形成機制。
第十一條 輸配電損耗以輸配電價方式支付,企業不再抵扣損耗電量。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雙方提供輸配電服務,按照國家批準并公布的輸配電價和結算電量收取輸配電費,并代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第十三條 委托電力調度機構調度、運行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自有電力線路,按規定批準后按照委托運行維護方式執行。委托方應交納委托運營維護費,不再另交輸配電費。委托運營維護費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協商確定,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容量剔除及電量分配
第十四條 取得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合同期限內按照簽訂的合同電量剔除相應的發電容量,電力調度機構不再對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計劃電量。
第十五條 剔除容量原則上依據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和對應合同用戶的上一年用電利用小時數進行測算。
合同用戶的上一年用電利用小時數=合同用戶上一年總用電量/該用戶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變壓器報裝容量)
第十六條 在安排發電上網計劃分配電量時,剔除直接交易發電容量后的剩余發電容量,按照“三公”調度原則參與本地區計劃電量分配。
第十七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等非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因導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電力用戶的用電計劃和發電企業的發電容量應納入本地區正常計劃平衡分配。
第六章 合同簽訂與調整
第十八條 年度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經交易雙方自主協商達成交易意向并通過電網安全校核的,應按照國家電監會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電監市場[2009]29號)簽訂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和輸配電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 直接交易合同簽訂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將直接交易電量一并納入發電企業的發電計劃和用戶的用電計劃。安排調度計劃時,應優先保證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第二十條 在不影響已執行合同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協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調整意向,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簽訂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的補充協議,并與電網公司簽訂輸配電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電力調度機構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及時修訂交易雙方年度內剩余時段的發電計劃和購電計劃。
第二十一條 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和輸配電服務合同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共同作為交易執行依據。
第七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在規定期限內,電力調度機構未對直接交易合同提出異議的,視為通過安全校核。
第二十三條 安全校核的順序是:先簽訂合同優先于后簽訂的合同;長期合同電量優先于短期合同電量。
第二十四條 當參與直接交易機組因技術原因無法完成合同電量時,可依據有關規則將發電權轉讓給其他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機組。
第二十五條 電力用戶應執行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按照電網安全需要實施錯峰避峰等限電措施。
第二十六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按照保證安全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應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緊急情況進行認定,并向受到影響的市場成員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 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時,電力調度有權按照保證安全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應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并向受到影響的交易雙方書面說明原因并在后續的發供電計劃中滾動調整。
第二十八條 直接交易實際執行電量與合同電量發生偏差時,需進行余缺電量調劑。允許偏差范圍暫定為3%。
第八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九條 直接交易電量以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所約定的計量點的計量電量為準,直接交易電量對應的發電企業上網電量以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所約定計量點的計量電量為準。
合同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電力用戶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條 直接交易結算有直接結算和委托結算兩種方式。具體結算方式由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選擇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建立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及相關責任、義務由直接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直接交易主體,應根據各自職責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電力監管機構及省級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力用戶應披露以下信息:
?。ㄒ唬╇娏τ脩舻墓竟蓹嘟Y構、投產時間、用電電壓等級、最大生產能力、年用電量、電費欠繳情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等。
?。ǘ┲苯咏灰仔枨笮畔?。
?。ㄈ┲苯咏灰纂娏客瓿汕闆r、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發電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發電企業的機組臺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發電業務許可證等。
(二)已簽合同電量、發電裝機容量扣減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ㄈ┲苯咏灰纂娏客瓿汕闆r、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ㄒ唬┹斉潆妰r標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輸配電損耗率等。
(二)年度電力供需預測,主要輸配電設備典型時段的最大允許容量、預測需求容量、約束限制的依據等。
第三十六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披露以下信息:
?。ㄒ唬┲苯咏灰缀贤娏?、發電機組剔除容量等。
(二)由于電網安全約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體輸配線線路或輸變電設備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該輸配電設備上其他用戶的使用情況、約束時段等。
?。ㄈ┲苯咏灰纂娏繄绦?、電量清算、電費結算等情況。
第十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實施進行監管。各區域電監局應對區域內各?。ㄊ?、區)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予以協調指導。
第三十八條 有關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簽訂直接交易合同及輸電服務合同,報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合同用戶年度利用小時數和發電剔除容量。
第四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點情況定期總結評價,發布監管報告。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
來源: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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