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稅發[2009]290號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內外資鼓勵項目
免稅確認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進一步做好鼓勵類投資項目審批工作,加強各直屬海關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項目審批部門)的聯系配合,同時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關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擬定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核準)內外資投資項目和出具《項目確認書》過程中,承擔審核有關投資項目是否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的職責。海關作為鼓勵類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的減免稅審批部門,負有配合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共同嚴格把關,正確執行國家進口稅收政策的職責。
二、內外資投資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應憑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受理相關投資項目的減免稅申請。對于因產業條目內容表述不清晰容易產生爭議或者海關認為有關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存在明顯不當的,直屬海關應當主動與省級項目審批部門聯系溝通,如果省級項目審批部門認為適用產業條目正確的,應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確認,并將上報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回復確認意見前,海關暫不受理相關投資項目的減免稅申請。項目單位為此向海關申請先憑稅款擔保放行貨物的,海關可以受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回復有關投資項目是否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意見的同時,將相關意見抄送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海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確認意見,決定是否辦理有關內外資項目的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三、對于海關已經根據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內外資投資項目,經審計部門檢查或海關系統自查后提出有關投資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質疑的,按照上述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有關投資項目不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的,海關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確認意見停止受理有關投資項目的減免稅申請,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征已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稅款。
四、海關在根據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相關內外資投資項目的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時,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是否適用相關鼓勵類產業條目的審核;如有疑問,應及時與省級項目審批部門進行溝通,盡量避免事后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投資項目是否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的問題提出質疑。
五、海關在根據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相關投資項目的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時遇到超權限審批、拆分項目及其他違規問題,也按照上述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六、對于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項目確認書》經常出現適用鼓勵類產業條目差錯、拆分項目、超權限審批或者違反規定擅自下放《項目確認書》出具權限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暫停有關省級項目審批部門出具《項目確認書》的權限,并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
七、對于國務院其他部門以及其他省級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參照本通知規定的原則辦理。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主題詞:項目 免稅 確認 審批 通知
轉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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