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環保局出臺實施“限批”具體辦法
為規范“限批”工作,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根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泰安市環保局結合本市實際,于日前制定出臺了《實施“限批”工作辦法(試行)》,專門就企業、園區、流域和區域限批的適用范圍、程序和解“限”條件、程序,以及相關科室職責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對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未完成、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已建項目未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遠遠超過試運行時限且未按規定申請竣工環保驗收或驗收未通過,年內企業擅自修改在線設備參數等行為3次及以上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實行第三方運營,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等6種情況的企業,暫停審批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設項目;對不認真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區域內未批先建項目達到2%以上等4種情況的園區實行園區限批;對大汶河、光府河流域及其它流域水環境質量未達到相應年度改善目標的,分別實行河流兩側5公里及2公里之內有污水排放項目的限批;對河流斷面連續兩個月水質明顯惡化、整改措施不力,連續兩年未完成治污減排任務等7種情況的縣市區,實行區域限批,暫停審批該區域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設項目。
辦法還規范了限批及解“限”的具體操作程序。實施限批由職能科室或局直屬單位提出,經局長辦公會或局法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下達“限批”事先告知書、被“限批”單位或區域書面申辯,最后,由局長辦公會或局法制領導小組適情作出“限批”決定。被“限批”單位或區域經整改并提出解“限”申請后,市環保局職能科室或局直屬單位組織檢查、驗收,由局長辦公會或局法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是否解“限”。限批和解“限”的實施情況,還將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市環保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轉載:國家環境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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