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全面推進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提高全國環境監管能力,根據《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要求,現將2009年度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減排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根據《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安排情況,2009年減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項目。支持范圍是縣級環境監測站,不含市設區的監測站。建設原則是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填平補齊”,基本達標。申報的縣級環境監測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必須有當地編委正式批準的人員編制,已批編制和在崗人員必須滿足三級環境監測站人數標準;
3.必須是財政全額預算撥款單位;
4.必須具備基本的監測業務用房,保證所配置的設備能夠按規定擺放、充分使用(實驗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國家優先支持承擔國家和省監測任務的重點區域、流域的縣級環境監測站,優先支持縣級市環境監測站,對近三年國家已支持過的縣級監測站,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東部省份每省限報12個、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報16個縣級環境監測站,新疆建設兵團限報8個,計劃單列市限報2個。
(二)全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113城市)和省級監測站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分析特定項目(有機物和特殊重金屬)監測能力建設項目。所報省站和市監測站必須滿足人員編制要求,具備一定的監測經驗和素質,并保證有合格和足夠的實驗室;已經具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飲用水水源地109項水質監測能力的監測站不得再申報。
(三)邊境河流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在國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質自動站,對邊境地區的國控水質自動監測站進行改造,對邊境地區的地市環境監測站采樣能力進行補充建設。有邊境河流的省份應按照實際工作需求并視配套資金、配套建設條件、運行條件等可行性進行申報,提供配套條件說明和承諾,提供資金承諾函;要參照目前現狀和正在執行的項目嚴格審查,嚴禁重復申報和建設。
(四)環境監察執法標準化建設項目。主要支持遼河流域和黃河中上游流域地級市、縣二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以及個別環境保護敏感或重點區域的市、縣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標準化建設,其中重點支持國家沒有支持過的縣、市級環境監察機構。
二、申報程序
按照《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建設方案技術指南》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在對各市(地)、縣(市)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統一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申報材料;由全國統一布局和實施的建設項目由中央級單位直接編報項目建設方案。
(一)建設方案
包括建設目標、依據、背景及現狀、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資金籌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設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建設方案技術指南》確定的項目建設范圍、建設標準等。
(二)申報材料
包括資金申請報告、建設方案、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由各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出具。
我部組織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編制項目年度預算和總體建設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并下達預算。
《建設方案技術指南》、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格式見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p.gov.cn)。
三、項目要求
2009年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以《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為基本依據,超出申報要求的項目視同無效;必須如實申報項目單位現狀情況和建設運行條件,凡已達到建設標準的不得重復申報;要突出重點,優先支持重點流域區域,推動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要確保盡快形成實效,配套建設條件不具備的或建成后難以有效運行的不得申報。
四、申報時間
請于2009年9月10日前將項目紙質(一式四份)和電子版申報材料報送我部規劃與財務司,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五、郵寄地址和聯系人
郵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環境保護部規劃與財務司投資處
郵編:100035
電子郵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聯系人:杜會杰、王圻
聯系電話:(010)66556142、6128
資金承諾函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根據《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12號)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7]67號)要求,為確保 項目順利建成,我省(區、市)承諾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國家有關要求配套項目建設地方投入資金并及時到位。
財政廳(局)
項目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
環境保護部、財政部:
根據《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12號)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7]67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建設,加強全國環境監管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項目及時建成和有效運行,達到預算目標管理要求,現承諾如下
1、認真組織據實上報本省(區、市)基礎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認真組織編制本省(區、市)項目建設方案,按申報時間要求及時上報。
2、按照預算下達文件和項目總體建設方案要求,切實落實地方投入資金,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建設方案等材料時一并出具資金承諾函,保證地方投入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3、認真組織實施項目,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實現項目預算目標。
4、負責落實項目建成后所需的相關運行費用,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證項目建成后穩定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使項目在污染減排等工作中真正發揮效益。
環境保護局(廳) 財政廳(局)
附件:1.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2.全國環保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全分析特定項目(有機物和特定重金屬)監測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3.國界河流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4.2009年環境監察執法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減排項目 申報 通知
抄送:機關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