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十一五”節能減排能如期實現,來之不易。“十一五”開局之年的2006年,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不僅未達分別減少2%的既定目標,反而分別增長了1.2%和1.8%。隨后,在國務院自上而下的強力推動下才重上減排軌道。
當前“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能如期實現,主要受益于近年來中國對落后產能的淘汰和對高能耗、高污染項目的遏制,以及今年下半年各地通過的拉閘限電等手段。截至2009年中國就淘汰了小火電機組6000萬千瓦、落后煉鐵產能8712萬噸,以及水泥產能2.14億噸等。然而,借助產能淘汰和拉閘限電等行政手段,不可避免地使節能減排成果面臨基礎不牢等問題,同時也為“十二五”期間的節能減排行動無形中增添了壓力和難度。
目前各地把節能減排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政績工程而看待。如部分地方把節能減排當作為中國代表團在坎昆會議提高談判權的短期任務加以理解和詮釋,顯然,借助淘汰落后產能實現節能減排目標,使企業把節能減排看作為政策高壓下的負擔,向企業發出不符合排放標準將喪失生產經營權利的警告,這無助于在經濟社會中孕育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經濟自覺性。相反,在實際執行中一定程度上異化為國進民退,加劇民資投資渠道的逼仄。同樣,拉閘限電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在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持續大半個中國的柴油荒。因此,當前這種行政式手段不僅執行成本高昂,而且難以作為一項常規性手段存在。且行政之手一旦稍有松懈,就很容易使政府艱難完成的節能減排成果功虧一簣。
中國在節能減排上走得相當艱辛,但以中國不惜犧牲GDP增長的代價論而詮釋中國政府在節能減排問題上言必行、行必果之決心,儼然把節能減排理解為一項痛苦的負擔和任務,也與中國政府可持續發展目標相偏離。因此,如何使節能減排由負擔變為能夠產生經濟社會效應的商品交換,從而實現交換雙贏,是能否構建節能減排長效機制的關鍵,也是推動綠色低碳經濟增長點的必備前提。
無須諱言,環境消費具有強烈的經濟外部性特征,污染物排放主體對環境的消費所帶來的環境污染、氣候變暖等為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為生活于這一環境的所有個體所承擔。當前國際上主要借助征收環境稅和實行碳交易等兩種形式推動綠色低碳經濟的發展。
不過,開征環境稅所面臨的問題相當復雜:其一,環境稅在節能減排問題上存在激勵約束不共容問題。這主要源自政府與企業就排放量信息方面的非對稱性,即政府尚缺乏充足的人力物力對企業具體排放量和社會整體排放量做到有效監控,從而難以對多排放者實行嚴懲而對低排放者實行有效獎勵。其二,環境稅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無法直接有效地作用于環保產業,政府只能通過環境稅收入的專項支付于環保產業,而這其中過多的政府轉移支付鏈條往往容易導致環保稅收使用低效。同時,企業以納稅之義務進行環境消費,使企業把環境消費作為一種負擔,而非是能產生互利雙贏的交易商品,因此也就難以實現環境消費的等價交換原則。
因此,把污染物排放作為互利共贏的商品化環境消費,通過構建碳交易市場以還原其商品屬性,應該是目前負效應最低的有效途徑。相比環境稅,碳排放權交易有助于使企業把其排放行為理解為互利的商品交換。如某企業提高了能效,就可以把剩下的碳排放權作為商品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節能減排的收益。這種市場化手段為碳交易提供了顯性化的激勵約束共容機制,從而有助于促進環保產業和低碳經濟的發展。
同時,碳排放權最突出的功效是,能夠借助碳交易者的自利博弈機制,有效為環境消費和環保產品等進行動態定價。如企業是選擇在碳交易市場購買排放權還是購買環保節能設備降低排放權,取決于企業對兩者損益的平衡,如若碳排放權價格過高,企業將通過購買環保設備節能減排,相反若碳排放權購買收益更大,那么企業就選擇購買碳排放權。顯然,這是環保稅等無法做到的。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中國電石工業協會 版權所有 京ICP備19004746號-1
電子郵箱:ccia00@126.com 電 話:(010)84885707 ,84885830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安慧里 4 區 16 號樓5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