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作為資源能源大省,產業結構偏重,增長方式粗放,排污總量仍居國內前列。制定出臺該《條例》,對于依法規范污染減排工作,推進山西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尤為迫切和重要。《條例》不僅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納入環境問責范圍,還將企事業單位責任人納入環境問責范圍。鼓勵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危險廢物處理等重污染排污單位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硝等減排措施;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鎮和企業,不得使用自來水和新鮮水源進行綠化和工業生產;《條例》還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應組織對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造成相鄰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下降的,應當向相鄰地區支付生態補償金;縣以上環保部門檢查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并可以將核實的在線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依據。
《條例》突破了單位限批制度的適用條件?!稐l例》第十二條規定,對于已投產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未完成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的單位,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單位,以及不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該單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這項規定不僅細化了單位限批的條件,還把未完成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的單位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單位納入環境影響文件暫停審批的對象范圍。
《條例》實施后,山西省將對大氣、噪聲污染實施區域生態補償金制度。把生態環境補償金制度由水污染區域損害補償擴展至大氣、噪聲領域。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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