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業〔2012〕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和《關于推薦第二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12〕427號),經評審和公示,我們確定了第二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名單,現予公布。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石景山區產業促進中心、天津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河北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等208個平臺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在解決中小企業共性需求,暢通信息渠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實現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支撐和示范帶動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扎實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做好省級及行業協會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示范平臺的運營情況(包括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服務滿意度等)進行檢查;我部委托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組織專家對示范平臺進行不定期測評。請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應管理工作。 附件:第二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名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