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企業〔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管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依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的相關規定,主要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業績、服務質量和公益性服務活動情況等進行管理。
二、主要任務
(一)示范平臺每年須進行一次自查,對示范平臺認定以來的工作進行總結。包括:運營管理、制度建設、服務業績及成效;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情況;在暢通信息渠道、解決中小企業共性需求、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實現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支撐作用的情況。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所轄區內示范平臺的運行情況、服務質量和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于次年1月25日前將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和檢查工作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抽查測評。抽查測評內容包括:示范平臺制度建設、服務業績及成效、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和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的情況、服務滿意度等。抽查測評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具體工作要求按照年度申報工作通知進行。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 對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示范平臺的學習、培訓和交流活動,推動示范平臺的能力建設。
三、具體要求
(一)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示范平臺的管理,健全服務規范,引導示范平臺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服務質量保證制度、服務登記制度,服務評價制度,踐行公益責任,不斷提高服務滿意度。已開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產建設兵團)要將示范平臺納入其中,完善服務功能,盡快實現互聯互通和規范管理。
(二)建立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服務標準及評價指標,依據示范平臺服務績效,給予服務獎勵或政策扶持,促進優質服務平臺的發展,集聚更多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服務。建立和完善示范平臺服務監督機制,設立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企業投訴和社會監督。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示范平臺的宣傳,創造有利于示范平臺發展的輿論氛圍。組織示范平臺開展公益性服務活動,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3年1月17日
(聯系電話:010-682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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