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關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
服務業務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企業函〔2013〕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現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務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中,承擔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級中小企業服務年咨詢服務(包括政策咨詢、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培訓服務、信息服務(包括服務對接、中小企業運行監測)等重點服務業務項目。
二、申報條件
申請服務業務項目的服務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業務的資質;
(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級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實施方案(或計劃);
(三)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中,服務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業績突出、成效顯著。
三、支持方式及標準
服務業務項目采取以獎代補的支持方式。根據對服務內容、服務企業數量、服務績效及服務收支情況的綜合測評,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定額獎勵支持,最高獎勵額不超過30萬元。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實施方案或委托開展的重點服務業務項目除外。
四、項目申報
(一)地方所屬服務機構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所屬服務機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并按項目申請資料要求(詳見附件1)提供相關資料。
(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本地申報項目進行測評和審核,根據測評結果提出項目推薦意見,填寫項目推薦表(詳見附件2)。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機構對中央所屬服務機構申報項目進行測評,填寫測評意見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服務機構不超過6家,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服務機構不超過3家。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業務的服務機構除外。
(四)2013年4月7日前,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務項目申請報告,附項目匯總表(詳見附件3)、項目推薦表和推薦服務機構的服務業績資料。中央所屬服務機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報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務項目申請報告,附項目申請資料。以上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材料紙質件2份、電子文件1份,抄報財政部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各1份。
五、項目管理
(一)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項目申請報告須說明項目組織、項目測評的方式、方法和結果產生過程,并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項目要按時申報,申報的紙質文件與電子文件須一致,且數據準確、資料齊全。電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盤(不可用U盤)或發送電子郵件至zcgh@sme.gov.cn。
(三)申報項目的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并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服務業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此外,2014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將以我部組織開展的扶助小微企業專項行動為重點,支持圍繞扶助小微企業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相關重點工作開展的服務業務項目。
附件:1.項目資料要求
2.2013年中小企業服務業務項目推薦表
3.2013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務項目匯總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3年3月19日
(聯系電話:010-68205311)
抄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部內:財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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