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2年10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11月16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 。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1年2月份著手編制《辦法》,9月編制完成了《辦法》(草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1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最后《辦法》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我局近期將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 -2011),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三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藝普遍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一般較少的小類行業后,作為使用許可范圍,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二)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基本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充分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辦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作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五)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我國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比較復雜,種類繁多,使用領域廣泛,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數量非常龐大,使用的方式也因行業范圍有較大的差別。《條例》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制度,填補了一項制度空白。作為《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辦法》的頒布實施將對今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乃至整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正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辦法》的各項規定。
目前,距離《辦法》正式施行還有5個多月時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內容,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對許可事項加強監督,持續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堅決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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