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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于2013年12月26日頒布的《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解讀詳見今日三版)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各項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更好地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在廣泛調研并征求意見后頒布的。
《辦法》對于申領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人員設置了4個必要條件:一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正式編制擬從事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人員;二是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三是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滿一年;四是參加環境監察執法資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辦法》提出,申領人員提交證件申請后,同級環境監察機構應對其申請資料進行嚴格審核,認為其符合《辦法》要求的,在全國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系統中予以提交。經逐級審核通過后,由發證部門發放正式執法證件。
在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使用方面,《辦法》要求,持證人應按照《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執行公務時正確使用環境監察執法證件。
《辦法》還對環境監察執法資格培訓管理,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審驗,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補發與換發,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07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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