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了《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試點申請主體、申請原則以及試點管理等內容。其中,試點申請主體為地級以上城市(城區)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轄市;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關服務能力的國內骨干環保企業。
《辦法》規定,試點申請單位應具備開展試點的工作基礎、依托項目和組織實施保障能力。試點依托項目應已經實際開展,已經落實資金來源、實施人員等,組織實施形式明確,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此外,針對當地環境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和環保服務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省市、園區為主體的試點內容應以管理機制和政策創新、優化環保服務業發展外部環境為重點。參與企業應以滿足市場需求,改進服務方式和內容,提高和保證服務質量為重點。
在試點管理方面,也將實施從上到下的分級管理。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指導、組織和管理試點工作,各地省級環保部門
推動本地區試點工作開展。試點單位每年要向環境保護部提交試點進展報告,環境保護部也將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試點工作一般不超過3年,工作完成后,試點單位還要編寫試點總結報告,由環境保護部進行評價、總結和推廣。(信息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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